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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幼儿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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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幼儿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陈某诉潮州枫溪区某幼儿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幼儿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陈某和翁某为潮州市枫溪区某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小班学生。20XX 年 3 月,翁某在幼儿园内五楼天台扔下小块混泥土,将正在楼下活动的陈某头部砸伤。后陈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 6 月出院后,仍继续进行康复训练和治疗。经鉴定机构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陈某因本案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损失共计38.3 万元。 裁判结果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幼儿园五楼天台上供幼儿玩耍的沙堆中有大小约 10cm5cm 的沙砖块,幼儿园没有及时发现、排查,使幼儿有机会接触到砖块而导致危险发生,且没有设置一定的防护措施防止高空抛、坠物,以致翁某将沙砖块扔出天台时没有及时被制止,砖块跌落楼下时也没能及时实行措施避开楼下幼儿受到损害,对幼儿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翁某的法定代理人平常疏于教导,对翁某做出高空抛物的危险动作也负有一定的责任。20XX 年 3 月 15 日,判决幼儿园对陈某的损害承担 90%赔偿责任,翁某及其监护人承担 10%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幼儿园内,侵权人及受害人均为幼儿,是在特定时间和场所发生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高空抛物事件。幼儿园的教育对象是自我保护和识别能力非常有限的幼儿,因此对在校幼儿应尽到严格、周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涉案幼儿园对提供给幼儿活动的场所和设施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幼儿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导致幼儿因高空抛物行为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篇 2:物业公司对业主人身、财产之安全保障义务的分析 物业公司对业主人身、财产之安全保障义务的分析 物业管理公司,随着房地产的兴起得到了较大程度的进展,但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关于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争端也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尚不完善,司法审判中也意见不一,导致同类案件判决结果迥异,所以对物业管理行业安全保障义务的讨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安全,避开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物的安全保障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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