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业经营合同条例全文 武汉市农业经营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承包经营合同 第三节 租赁经营合同 第四节 经营权拍卖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业经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持续、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经营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农业经营者)之间,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为利用土地资源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而订立的承包、租赁、经营权拍卖合同。 没有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行职权。 本条例所称土地资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耕地、山地、荒地、水面、滩涂等,不包括地下资源及埋藏物。 第三条 订立农业经营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 农业经营者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应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持地力,不得闲置抛荒,不得毁林,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资源的农业用途。 第五条 农业经营者享有经营自主权和收益权,并有权抵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或劳务。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组织服从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土地被征用而终止农业经营合同时,农业经营者享有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第七条 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经营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土地承包、租赁及经营权拍卖方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通过的方案签订农业经营合同。 第九条 农业经营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资源的名称、区位、数量和等级; (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合同经营期满,地上附着物的处置办法; (四)违约责任; (五)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取提留和统筹费用的,合同中应有相应的内容。 农业经营合同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