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买卖合同 15 篇水泥买卖合同 1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 月日 第一条 标的物、生产厂家、商标、强度等级、包装形式、数量、单价、合同总金额 注:数量为暂定,最终以实际到场的经签字认可收货凭据的为准
第二条 交(提)货时间 买受人应在每月 2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供次月度用量计划
具体日需求计划提交办法为:车运,买受人应于每次用货前不少于3天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出卖人
第三条 质量标准 1、普通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矿渣水泥、粉煤灰水泥按 GB17520xx 标准执行
2、买受人应按水泥产品的强度等级、特征妥善保管储存,避开受潮、雨淋,正常储存情况下水泥产品保质期为一个月
若因买受人保管不当或其它过错造成货物变质、减少、灭失,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1、 袋装水泥按国家标准执行,包装袋不回收
2、 散装水泥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若有磅差,当磅差在 3‰之内(含 3‰),其磅差全部由买受人承担;当磅差在 36‰之内(含 6‰),其中 3‰的磅差由买受人承担,超过 3‰的磅差由出卖人承担;当磅差超过 6‰时,双方应查明原因(双方有异议时,请国家法定计量部门检验)由责任方承担全部磅差,无法查明原因或确定责任方的,由双方均担
双方对磅差有异议时,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验,费用由双方均担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交(提)货方式及地点为下述第( )种方式: 1、 买受人自运:交货地点为出卖人工厂,由买受人自行组织提货,水泥出厂交单(放行联)时视为交货
2、 出卖人代办运输(出卖人仅作为买受人的代理人联系承运人,由买受人与承运人建立运输合 同关系):交货地点为 ,运费及下车费 元/吨,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授权为收货人,其中任一人在《简阳市五雄建材有限公司发货磅单》上签字确认视为交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