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使城市污水处理行业走上法律规范之路,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汕头市政府制定了《汕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于今年 6月 10 日起正式实施。新制订施行的《办法》在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原则、收费计量等方面做了调整,完善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体系。以下是查字典我搜集的汕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欢迎浏览。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金平、龙湖、濠江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下属的污水处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镇人民政府、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财政、进展和改革、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根据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进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临时未达到覆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者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的,无须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二十四小时计算。建筑施工作业等临时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与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