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评价领域出租出借资质典型违法案例的通报 各市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评价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评价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法律规范全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行为,现对北京龙安康华安全生产讨论中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 20XX 年 6 月,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对在嘉兴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进行专项检查中发现北京龙安康华安全生产讨论中心(以下简称龙安康华中心)出具的共 31 份安全评价报告存在出租、出借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核查,20XX 年,龙安康华中心与刘盘峰达成口头合作协议:刘盘峰以龙安康华中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企业签订安全评价合同。20XX 年 5 月至 20XX 年 5 月期间,刘盘峰通过龙安康华中心、秀洲区新城街道国通安全技术咨询服务部(公司已注销)、嘉兴国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盘峰)、浙江国通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盘峰)、海宁市安海安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 5个公司与 25 家企业签订安全评价合同,并自行组织人员开展安全评价,最后以龙安康华中心的名义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收取安全评价款。龙安康华中心构成出租、出借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违法违规行为,其它 4 家公司构成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龙安康华中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得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规定。嘉兴市应急管理局于 20XX 年 10 月 21 日对龙安康华中心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刘盘峰(因秀洲区新城街道国通安全技术咨询服务部已注销,所以对个人进行处罚)、嘉兴国通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国通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安海安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服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XX 年 8 月 31 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规定。嘉兴市应急管理局于 20XX 年 10 月 21 日分别对上述单位和个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共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51750 元(陆拾伍万壹仟柒佰伍拾圆整),并处人民币120000 元(壹拾贰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典型案例涉及多个违法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