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全文)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根据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已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2024 年 10 月 1 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根据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 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并存入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或者补交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条保修金管理机构收取交存保修金时,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 8 年; (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 8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年;(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