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深圳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1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地址: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工作地址: EMAIL: QQ: 第二联系人: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 花园/大厦 栋/阁/座 单元 层 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房地产证为准)
乙方居住人数为 人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不含税 含税,具体税率以政府部门规定为准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委托代理人交付租金,首期租金交付为本合同签订之时
乙方如拖欠租金,应向甲方委托代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拖欠天数乘以每月租金的 5
甲方委托代理人有权按实际欠租天数累计滞纳金,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条 乙方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委托代理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四条 双方同意以保证金的形式保证本合同的有效履行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委托代理人交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甲方委托代理人向乙方收取保证金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五条 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本体维修费、电话费、管道天然气费、数字电视费、网络费等
第六条 乙方保证在租赁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非租赁房屋本身问题,乙方在租赁房屋内发生的危害人生安全事件或刑事案件,由乙方自己负责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乙方交清租金及保证金后,办理房屋的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