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 20XX 年 11 月 6 日经第 25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XX 年 11 月 20 日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法律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是指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强制检验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章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 第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检验人员证书
第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人员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组织对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渔业船舶检验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