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销售合同(精选 5 篇) 煤炭销售的同 1 出售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为 1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此期间内甲方按约定分批向乙方提供煤炭,乙方按约定付款
二、品名、数量、价格及交易时间: 三、计量 本合同下每批次煤炭的实际交易量以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确认的衡称量以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确定
四、交货期限 1、因运输方式的特别性,故本合同对交货日期不作具体约定,凡甲方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已将煤炭交承运人运输在途,则均视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货
2、乙方单批次的订购量大于 500 吨时,应给予甲方不少于 5 日的备货时间
五、标准规格及拒收范围 本合同下每批次煤炭的低位发热量应≥ 5500 MJ/Kg;如甲方所提供煤炭的低位发热量 5500 MJ/Kg,则乙方有权拒收该批次煤炭
六、运输 本合同下煤炭的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由甲方负责办理运输事宜,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交货地点 本合同的交货地点为目的地,甲方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即视为交付,交付后该批货物的风险及卸货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于 2 日内卸货
八、验收、数量、质量的确定 1、煤炭在装运地计量时,甲、乙双方应同时到场,对承运方计量交接工作实施监督;煤炭到达目的地的计量验收由双方共同在交接地点检测计算实载重量
2、当验收实载数量与装运地计量之差额处于装运地计量±5%范围时,装运地计量即为结算货款标准数量
3、当上款之差额超出装运地计量± 5 %范围时,验收实载重量即为结算货款标准数量
九、价格 基本结算价格 800 元/吨,本价格为完税价格且包括运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运输困难,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运输方式的,根据甲方与承运公司协商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