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具体包括哪些条款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具体包括哪些条款? 总则,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我国各政府机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职责的划分以及基本的环境权利义务,并对环境噪声、噪声污染等概念进行了阐述。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标准的制定权限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淘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对工业噪声污染做了定义,并对其防治工作做了一些规定。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对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噪声的管理和防治做了规定。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对交通运输中产生的噪声的管理和防治做了规定。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对社会公共场所和居民生活、娱乐中产生的噪声的管理做了规定。 法律责任,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各种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附则,对该法中的相关术语做了阐述。 怎么给环境污染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死亡 30 人以上,或中毒 100 人以上;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造成跨国的环境污染事件。 2、重大环境事件: 发生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 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1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 1、2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 发生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 发生 3 人以下死亡,中毒 10 人以下;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4、5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