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城市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组织等组织和居民在为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等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城市社区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和谐社区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社区档案工作是进展社区基层民主、维护社区居民切身利益、推动社区各项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社区各级组织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和谐社区建设内容,促进档案工作与社区各项工作同步协调进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工作考核或目标管理等手段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社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设立综合档案室,并确定专人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档案业务培训
第六条社区综合档案室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法律规范;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的全部档案和资料; (三)积极提供档案利用,为社区的各项工作和居民生产、生活服务; (四)指导、监督本社区各组织机构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开展社区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八条各社区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编写、保管、利用、鉴定等制度,实现档案管理制度化、法律规范化
第九条凡是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以及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