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行刑方式,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避开了监禁改造的“交叉感染”,更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这一特别群体的管理和服务,既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提出的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内在要求。 (一)基本情况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于 xx 年开始试点,xx 年在全国试行。xx 市作为全省第二批试点地区,于 xx 年在 xx 地区进行试点,xx 市社区矫正工作于 xx 年在全市全面推行。近年来,各成员单位仔细履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使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向法律规范化,各级社区矫正组织根据“提认识,建机制,增投入,夯基础,重创新,强队伍,勤督办,求实效”的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稳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科学化管理、多元化教育、人性化帮扶”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目前,xx 市在矫人员 xx 人,累计接收 xx人,解矫 xx 人,总体上”管控”得力,做到教育管理常规化,档案文书标准化,监管帮教人性化,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制造条件,社区矫正工作扎实开展,为维护安陆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监管情况 当前,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总体薄弱,社区矫正组织不很健全,各乡镇虽成立了领导小组,但相应的工作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司法所是基层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从目前司法所的编制、人员配备现状看,工作力量与工作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司法所的设置上,按国家规定每个所应配 3-5 人,除社区矫正外还有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多项职责。xx 市现有16 个基层司法所。在工作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基层仔细执行日常监管教育工作。 虽然我国制定了一些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但是关于社区矫正的执行权问题却是一片空白。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只给予了义务,并没有给予作好此项工作的权利,社区矫正属于一种行政执法,也代表法律的严肃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定位,无统一着装,无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