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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局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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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局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4]66 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市级 1+5 新旧动能转换(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聊财教[2024]40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支撑经济高质量进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面对本市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以下简称使用方)无偿发放,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制度安排,是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撑创新创业的普惠性激励政策。 第三条我市用于创新券的资金从市市级 1+5 新旧动能转换(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创新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公开普惠、科学管理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讨论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市科技局依托“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和省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必要时设立市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创新券网上在线发放、审核、统计分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创新券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 第六条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县域内中小微企业、创业(创客)团队及科技服务机构的入网审核、政策宣传、创新券初步审核、统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开展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负责为入住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助申请和兑付创新券等工作。 第三章支付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法律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第九条本办法所支持的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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