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负有的义务有哪些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应当根据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必须符合约定的适用状态,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假如租赁物有瑕疵而阻碍使用,出租人有义务在修理完善之后交付使用,或另换同类租赁物交付使用。假如租赁物附有从物,例如,机器的配件、检修工具等,从物也一并交付承租人。假如租赁物的技术性较强,出租人还应交付有关装配图纸、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等技术指导资料。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假如当事人没有约定,那么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所谓维修,是指租赁物不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时,对租赁物进行修理,以使其达到约定的正常使用收益状态。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必须符合租赁物是在出租期间发生的故障、不是因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的等条件。当租赁物出现故障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应尽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善意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合同法》第 217 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假如承租人根据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如承租人未根据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租赁物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当及时通知、并妥善保管好租赁物。承租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承租人原则上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现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是,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2、承租人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将出租物转租他人。 同时,《合同法》第 224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