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为违约责任
协议约定了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不遵守协议约定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竞业禁止理解 1、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有用性并经权利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进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2、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假如企业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则竞业禁止约定会因为缺乏保护之必要而不具有约束力
而相对方——雇员,应是在本企业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泛泛地无原则地包括全体雇员
凡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对象
但对于董事、经理则不需另外约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是他们法定的义务
3、竞业禁止的期限恰当
国外竞业禁止年限最长有五年的规定
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共识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期限应灵活掌握,视行业状况、雇员个人状况、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秘密存续期间等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
一般以不长于离职后的 23年为宜,但对于高新技术领域,由于其技术与产品的升级换代是迅速的,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宜过长,从国外判例看,竞业禁止期限有缩短趋势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对高新技术的竞业禁止期限应不超过一年,具体则可根据行业不同、技术更替周期长短等规定限制期限,以防止企业规避法律阻碍新技术的开发、传播与利用,限制劳动者参加正当的市场竞争
4、必须给予雇员相应的补偿费
补偿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可以约定在职时每月预先付给职工一定津贴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的补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