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借款合同九篇借款合同 篇 1 合同编号: 甲 方:(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住 址:(户籍所在地) 电 话: 邮政编码: 乙 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甲方同意将其有权处分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资产作为质押物,向乙方申请借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事项 1.1 借款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1.2 借款期限: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监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3 综合管理费率: (1)计费方法:按每个月 30 天、每年 360 天计算。 (2)计算公式为:综合管理费=本合同规定的费率×借款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始计算) 1.4 借款利率: (计息方法同上)。 1.5 借款期不足 5 日的,按 5 日收取有关费用。 1.6 甲方将其在 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 和对应的上海股东账户 深圳股东账户 提供给乙方,用于监管和在必要时处分质押物,乙方提供资金供甲方使用并进行监管。 第二条 质物 2.1 甲方用作质押的资产是指在上述账户内的证券交易所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国债、以及资金(以下统称证券)。用于质押借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监管账户内以下几种股票不作为质押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3)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2.2 甲方账户内的自有资产市值 万元(包括股票和资金),甲方将其中的 万元资产质押给乙方,质押率为 %。甲方并授权乙方对该账户进行监管,乙方监管资产总额为 万元; (1)质押率=借款本金/质押证券市值×100%。 (2)质押证券市值=∑质押证券数量×前日证券收盘价+资金。 2.3 在质押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可置换质押物。假如甲方买入本协议 2.1 款规定的股票,其市值不计入监管资产总值。 第三条 借款的偿还 3.1 甲方按当票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借款的综合管理费,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及欠缴的管理费、利息。(双方可商请证券营业部从甲方资金账户代收) 3.2 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 5 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在借款到期后 5 日内办理续当手续; 3.3 甲方可提前或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费。在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甲、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