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市场租赁合同三篇市场租赁合同 篇 1 合同签订人: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甲方(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元农贸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铁西早市”) 乙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农贸市场摊位租赁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摊位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摊位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天元农贸市场(以下简称铁西早市) 交易区 摊位,具体位置以商户与市场协商的具体位置为准,面积 ㎡,市场规划要求经营范围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双方约定摊位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交付至 年 月 日期满
第三条 租金及交付时间、方式 该摊位租金为人民币 (小写: )元整,以现金方式支付租金;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或分次缴清租金
第四条 摊位的转租 乙方转租摊位,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私自转租,乙方所交管理保证金甲方全部扣除,乙方的保证金不能作为第三方的管理保证金
同时由第三方向甲方缴纳转租剩余总租金10%的转让费以及摊位保证金
甲方同意转租的,乙方应当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必须经甲方签章方为有效),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
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
第五条 摊位的调整 在市场运营过程当中,甲方对乙方均不做任何独家经营以及严格经营范围划分的承诺,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乙方不得无理纠缠,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终止协议
如因市场需要甲方对摊位进行调整,甲方应提前 10 日书面通知乙方,扩充摊位的行为甲方无需向乙方通知,扩充摊位数量的行为乙方也无权过问
调整摊位,乙方可以决定是否接受
接受调整的,双方应按调整后摊位的情况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不接受调整的,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于 30 日内退回乙方已交付的多余租金及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