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建筑合同汇总 10 篇建筑合同 篇 1 合同编号:116567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方:(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 1 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 2 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表 42。 表 42 设计项目内容 第 3 条发包方应向设计方提交表 43 中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表 43 发包方应提供的资料 第 4 条设计方应向发包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如表 44所示。 表 44 设计方应交付的资料 第 5 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表 45 所示。 表 45 设计费支付进度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 3 条双方责任 (1)发包方责任 ①发包方按本合同第 3 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方按合同第 4条规定将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②发包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将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设计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增付设计费。 ③在未签合同前发包方已同意,设计方为发包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的设计费。 ④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假如设计方能够做到,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赶工费。 ⑤发包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⑥发包方应保护设计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方同意,发包方对设计方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