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销售代理合同九篇销售代理合同 篇 1 甲 方(委托方): 乙 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全程策划、独家代理销售甲方产权所属的“ 绿岛商城 ”项目(下简称项目),该项目位于 江门市建设三路 135 号 ,可售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左右;该项目的商业和写字楼单位均为乙方独家销售代理销售范围,所有可销售物业均视为乙方业绩并可按本合同约定标准收取佣金。 二、销售任务 1、甲乙双方约定,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并正式开盘后 6 个月内乙方应完成项目推盘量(推盘量指项目具备销售条件并实际公开销售的物业面积)的 60%,项目正式开盘后 12 个月内乙方应完成项目推盘量的 80%,乙方销售业绩以《房屋买卖合同》和《认购书》的销售面积为标准统计。 2、甲乙双方约定,项目在 20 年 月 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如项目在正式开盘前未完全具备销售条件(指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其他销售手续不齐全),甲方对乙方的销售任务指标和完成时间随之顺延或不再生效。 3、如在约定时间内乙方未完成销售任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要求乙方实行有效措施。甲方应支付乙方已经实现销售业绩对应的代理费。如甲方与乙方解约,甲方应支付乙方已经实现销售业绩(以购房合同和购房认购书的总金额为统计基数)对应的代理费。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完成本项目可销售面积的95% 时,在乙方完成项目 95% 销售率后,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 四、策划、设计、代理费的相关约定 1、策划、设计、推广及销售人员基本费用;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后每月五号支付当月基本费用 2 万元,至项目销售完毕的当月终止支付。 2、项目商业部分(包括酒店、写字楼、车库)销售代理费: 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商业部分销售,乙方代理费标准为销售总额的 2%,即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当月商业销售总额的 2%作为乙方代理费。 五、销售代理费的结算约定: 1、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同意在每月 5 日前支付乙方上月的代理费。 2、客户交付部分首期款并签定购房认购书后的当月,甲方即应以实收购房款总额为计算基数,按约定代理费比例支付乙方代理费。 3、客户交付首期款并签定购房合同后的当月,甲方即应以购房合同的总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约定代理费比例支付乙方代理费。 4、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