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的后期法律救济 一、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设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并以此作为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并不是说只要履行了法定的执行程序、实行相应的执行措施就可以终结结案,必须对此作出严格的条件限制,防止滥用
笔者认为,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 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② 有证据材料证明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生产生活情况
即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 ③ 有证据材料证明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经济收入只能维持正常的生活生产需要,没有剩余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的
即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④ 必须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的,且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只有证明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法定的职责和手续、穷尽了法定强制执行措施、能够证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才能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此次申请执行案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必须载明尚未履行的债务数额,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以此裁定为依据申请强制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的后期法律救济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执行终结不同,它只是一种阶段性程序终结,并不是案件不再执行的彻底终结
笔者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后期法律救济方法可以采纳以下方式进行: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出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终结执行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本案终结执行”,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除此之外,与本案有关的恢复执行不得再使用“执行终结”的结案方式,所以,笔者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