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开发房地产若干法律问题 就可以判令联合开发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必考虑该合同是哪一方签定的,也不受联合开发合同中关于各自责任的划分的影响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做具体分析
假如联合开发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互负连带责任,自然应以该约定为准
假如联合开发合同没有约定双方互负连带责任,则要正确界定联合开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性质
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当事人人约定的内容不同,合同的性质就会不同
假如合同重在双方约定出资,即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在项目完成后,共同出售,共同出售,共同分享利益,则此类合同就是合伙合同,双方对联合开发项目产生的债务应当互负连带责任;假如合同重在建筑方为供地方完成一定的建设工作,且进行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则此类合同为加工承揽与互易的混合合同,双方对各自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二、签定完备的联合开发合同是避开纠纷的关键
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内容复杂,标的巨大,履行期限长,双方利益针锋相对,极易引发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由于目前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尚不具体,实践中对其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诉讼周期一般都很长,后果难以预测
因此,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一定要谨慎
结合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尤其应当重视: (一)、要明确划分双方的责任
对每一项义务的履行方式、时间、地点做详细的约定,杜绝“争取做到”“大约在某年某月”等模糊用语
建议使用附件、附图等方式作出具体描述
供地方应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使用权性质、批准文件或证书等准确信息并对此承担责任,建筑方主要应对资金支付事宜作出明确承诺
(二)对双方分得房产的面积、位置作出明确约定
联合开发的最终目的是猎取收益,一般以分配房产的方式体现
到了这一阶段双方的利益冲突表现的最为尖锐,因此也是矛盾多发的环节
房产的价值与所处的位置有很大关系,虽然在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