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蒙都公司诉中国土产畜产公司海上货运合同纠纷案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 公司(本合同模板为 Word 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 1998 年 1 月 16 日,土畜产公司与安德利(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下称安德利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安德利公司向土畜产公司出售美国散装黄豆粕 50,000 吨,10%增减,蛋白质含量 44
0%以上,价格条件为 Cmp;FFO 中国港口每吨 265 美元
1998 年 3 月 23 日,双方就合同内容作出修改,并订立补充协议约定:价格条件为 CIFFO中国港口每吨 255
50 美元;假如 FGIS 证书表明蛋白质含量低于 44%但在 43%以上,卖方根据全部货物数量每吨补偿买方 5 美元
1998 年 3 月 30 日安德利公司给土畜产公司开出的发票记载,美国散装豆粕 51,064
887 吨,CIFFO 中国黄埔吨 255
50 美元;总价款 13,047,078,63 美元,蛋白质 44
1998 年 1 月 28 日,蒙都公司作为;帕默斯;轮船东与租船人百慕大格兰高谷物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船合同,约定卸货率为每 3000 吨,每晴天工作日 24 小时连续计算
1998 年 3 月 21 日,费劲艾物格林运输服务公司(FILI,ETTE GREENSHIPPING SERVICES,INC
)代表;帕默斯;轮船长签发了一份批示提单
该提单记载:51,064
887 吨美国散装豆粕,清洁装入;帕默斯;轮,装运港美国路易斯安娜DESTREHAN 港,通知方土畜产公司
;帕默斯;轮抵黄埔后,ff-1998 年 4 月 29 日在大屿山锚地减载货物,30 日停靠在广州黄埔新港继续卸货
应土畜产公司的委托,广东商检公司于 1998 年 4 月 29 日起对;帕默斯;轮所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