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蒙都公司诉中国土产畜产公司海上货运合同纠纷案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 公司(本合同模板为 Word 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1998 年 1 月 16 日,土畜产公司与安德利(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下称安德利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安德利公司向土畜产公司出售美国散装黄豆粕 50,000 吨,10%增减,蛋白质含量 44.0%以上,价格条件为 Cmp;FFO 中国港口每吨 265 美元。1998 年 3 月 23 日,双方就合同内容作出修改,并订立补充协议约定:价格条件为 CIFFO中国港口每吨 255.50 美元;假如 FGIS 证书表明蛋白质含量低于 44%但在 43%以上,卖方根据全部货物数量每吨补偿买方 5 美元。 1998 年 3 月 30 日安德利公司给土畜产公司开出的发票记载,美国散装豆粕 51,064.887 吨,CIFFO 中国黄埔吨 255.50 美元;总价款 13,047,078,63 美元,蛋白质 44. 05%以上。 1998 年 1 月 28 日,蒙都公司作为;帕默斯;轮船东与租船人百慕大格兰高谷物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船合同,约定卸货率为每 3000 吨,每晴天工作日 24 小时连续计算。1998 年 3 月 21 日,费劲艾物格林运输服务公司(FILI,ETTE GREENSHIPPING SERVICES,INC.)代表;帕默斯;轮船长签发了一份批示提单。该提单记载:51,064.887 吨美国散装豆粕,清洁装入;帕默斯;轮,装运港美国路易斯安娜DESTREHAN 港,通知方土畜产公司。 ;帕默斯;轮抵黄埔后,ff-1998 年 4 月 29 日在大屿山锚地减载货物,30 日停靠在广州黄埔新港继续卸货。 应土畜产公司的委托,广东商检公司于 1998 年 4 月 29 日起对;帕默斯;轮所载 1、2、3、5、6、8 号货舱卸下的 34,899.887 吨(依舱单)货物进行检验,于同年 6 月 11 日以 GD98/108A 检验报告作出检验结果:商品外观异常,带有黑色薄片,灰色或黑色颗粒,白色圆颗粒与粉末。第 4、7 号舱的货物情况更加严重。3、4、5、6、7、8 舱混合货物的蛋白质含量 43.61%。同日,还作出GD98/108C 检验报告,结果是:在卸货过程中,检验员发现该船货物中混有白色,灰白色球状杂质,黑色片状杂质或灰褐色、褐色柱形及状杂质。这些杂质在 4、7 舱的货物中尤为明显。鉴于这种情况,收货人在 1998 年 5 月 6 0130 时,要求停止卸货至 1998 年 5 月 7 日1640 时。此时全船已卸货 13,997 吨,其中 4 舱已卸货 2,737 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