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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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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法律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进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别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别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进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进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进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舞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讨论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沟通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 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 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五)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 第九条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 (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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