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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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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五篇行政事业单位公章使用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事业单位印章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411 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全名公章(含各种质料)、专用公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公章)、内设机构公章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全名公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 4.2 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他专用公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全名公章有所区别。 第五条事业单位全名公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登记管理机关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定名称相一致。如事业单位同时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多个事业单位法定名称(即一个机构多块牌子),需每一名称独立即制一枚公章;公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字体为宋体。 第六条事业单位刻制全名公章须到天津市范围内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审批的承制公章单位(刻字店),刻字店在接到要求刻制公章的业务后,须将底样及委托刻制单位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呈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委托刻制单位应向承制公章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我市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刻制公章的介绍信; (二)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公章样模(手画,标注样式、尺寸、内容等一式两份); (四)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公章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上述程序办理。 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公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第七条事业单位刻制印章应履行如下备案手续: (一)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各类印章的印迹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应将原登记的单位全名公章和专用公章送交登记管理机关,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全名公章的印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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