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案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平和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自行车赛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梁清,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允清,男,北京市昌平区昌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韩炳生,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北分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
法定代表人李宗和,所长
委托代理人洪宝宽,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辉,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复议应诉科科长
上诉人北京市平和出租汽车公司因车辆年度检验行政管理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0)昌行初字第 14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于 2000 年 10 月 10 日作出判决,认定:1999 年 1 月 20 日至 31 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对本市的出租汽车进行 1999 年度检验
对出租汽车每年检验两次,上半年检验行驶证有效期应签注至 8 月,发上半年的年检合格证
北京市昌平地区的出租汽车属于被上诉人检验
1999 年 1 月 24 日至当月 25 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 49 辆红叶中巴出租汽车进行了检验,1999 年1 月 25 日,上诉人在领取车检合格证及行驶证时,被上诉人将其 49 辆红叶中巴出租汽车的行驶证期限从 1999 年 8 月改为 5 月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改变出租汽车行驶证期限的行为违法,要求原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 1999 年 1 月 24 日至25 日对其 49 辆中巴出租汽车错定使用年限及行驶期限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判决认为,对所辖地区的机动车进行年度检验是被上诉人的法定职责,其应当依法进行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告知其 49 辆红叶中巴出租汽车 6 年报废的主张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