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行政管理案行政判决书

行政管理案行政判决书_第1页
1/5
行政管理案行政判决书_第2页
2/5
行政管理案行政判决书_第3页
3/5
行政管理案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平和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自行车赛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梁清,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允清,男,北京市昌平区昌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韩炳生,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北分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 法定代表人李宗和,所长。 委托代理人洪宝宽,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辉,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复议应诉科科长。 上诉人北京市平和出租汽车公司因车辆年度检验行政管理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0)昌行初字第 14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于 2000 年 10 月 10 日作出判决,认定:1999 年 1 月 20 日至 31 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对本市的出租汽车进行 1999 年度检验。对出租汽车每年检验两次,上半年检验行驶证有效期应签注至 8 月,发上半年的年检合格证。北京市昌平地区的出租汽车属于被上诉人检验。1999 年 1 月 24 日至当月 25 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 49 辆红叶中巴出租汽车进行了检验,1999 年1 月 25 日,上诉人在领取车检合格证及行驶证时,被上诉人将其 49 辆红叶中巴出租汽车的行驶证期限从 1999 年 8 月改为 5 月。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改变出租汽车行驶证期限的行为违法,要求原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 1999 年 1 月 24 日至25 日对其 49 辆中巴出租汽车错定使用年限及行驶期限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判决认为,对所辖地区的机动车进行年度检验是被上诉人的法定职责,其应当依法进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告知其 49 辆红叶中巴出租汽车 6 年报废的主张事实证据不足。根据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的文件,被上诉人对尾气严重超标和车况特别差的机动车,有增加检验的权力。被上诉人提交了认定上诉人的 49 辆出租汽车尾气超标和车况差的证据,原审判决认为增加一次检验的行政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原审判决还指出,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通知上诉人增加一次检验没有书面记录,属于执法程序不严谨。因此,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第(四...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行政管理案行政判决书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