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立案检察监督审查要点讨论当前,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已经进入立案登记制时代,即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立案登记制对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意义重大,但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不容忽视
比如,法院受理后裁定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案件数占比较大;裁判标准不一,存在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一致但说理不一致的情形等
针对现状,结合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全面把握审查要点,加大对法院行政诉讼立案的监督力度,使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得到依法保障,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要点一:对起诉条件的形式审查对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条件的形式审查,应包含对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被告主体资格、阻却起诉权的法定事由的审查
行政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什么是行政行为,哪些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的问题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立案监督,首先要审查被诉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对此,可从三个要件入手:一是行政行为作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二是上述主体是依据法律作出行政行为;三是上述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假如被诉行为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推断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其次,在判定被诉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后,则应审查该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指法院对哪些行政案件具有司法主管权力,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哪些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后,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对此实行了列举加否定的模式予以明确
但在此要特别注意,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是被法院适用频率最多的条款之一,也是被错误适用最多的条款之一
根据该条款,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现实中,当事人到信访部门投诉的往往都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的不作为
所以,法院认为信访部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