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行政诉讼立案检察监督审查要点研究

行政诉讼立案检察监督审查要点研究_第1页
1/6
行政诉讼立案检察监督审查要点研究_第2页
2/6
行政诉讼立案检察监督审查要点研究_第3页
3/6
行政诉讼立案检察监督审查要点讨论当前,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已经进入立案登记制时代,即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登记制对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意义重大,但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不容忽视。比如,法院受理后裁定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案件数占比较大;裁判标准不一,存在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审判结果一致但说理不一致的情形等。针对现状,结合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全面把握审查要点,加大对法院行政诉讼立案的监督力度,使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得到依法保障,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要点一:对起诉条件的形式审查对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条件的形式审查,应包含对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被告主体资格、阻却起诉权的法定事由的审查。行政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什么是行政行为,哪些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的问题。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立案监督,首先要审查被诉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对此,可从三个要件入手:一是行政行为作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二是上述主体是依据法律作出行政行为;三是上述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假如被诉行为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就可以推断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其次,在判定被诉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后,则应审查该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案范围指法院对哪些行政案件具有司法主管权力,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哪些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后,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法对此实行了列举加否定的模式予以明确。但在此要特别注意,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是被法院适用频率最多的条款之一,也是被错误适用最多的条款之一。根据该条款,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实中,当事人到信访部门投诉的往往都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所以,法院认为信访部门作出的信访办理行为并不是行政机关行使“首次推断权”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而不具有可诉性。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信访处理行为都不具有可诉讼性。对于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的形式行使《信访条例》规定之外的行政管理法上职权的行为,不能因其在信访程序中作出而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实践中,假如法院在立案时,并不对信访答复行为进行深化分析和研判,仅仅以其是信访处理行为为由,认为其不属于行政诉讼...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行政诉讼立案检察监督审查要点研究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