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依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长效节育奖励制度及省市关于“三项制度”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口径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条件根据《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和有关补充解释执行
根据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要求,稳妥做好手术并发症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工作
严格长效节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法律规范管理
“三项制度”对象特别案例参照最新的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个案答疑进行界定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 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
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 80 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月 130 元,其中独生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月 150 元
奖励扶助对象从 60 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 60 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政策的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范围,对农村独女户奖扶提前到 55 周岁享受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0 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市财政出资为每人每月 60 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国家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