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起诉状 诈骗罪起诉状 上诉人丁某 上诉人因诈骗罪一案,不服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杭上刑初字第**号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杭上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一审判决认定“可见被告人丁某故意让被害人沈某及其家属误认为丁某有能力在做假护照,且已经处于实施阶段,因沈某的家属才会将 4 万元欧元及 4 万元人民币交给丁某”的事实有误。 该事实认定包含两重内容:一是认定被告人欺骗沈某才导致沈某家属交钱给被告人,二是认定被告人欺骗沈某家属才导致沈某家属交钱给被告人。二者皆不符事实,具体表现在: 首先,被告人没有欺骗沈某的事实。判决也认定了“沈某通过电话多次联系其朋友即被告人丁某,告知其需要丁某帮其办理两本假护照”的事实。既然是朋友关系,沈某应该知道被告人的工作是做旅游工作,而不是做假证件工作,办理假护照肯定不是其本职工作,自然也就没有这个能力了,况且做假护照本身就是一件违法行为,被告人就是想欺骗也欺骗不了沈某。 至于为什么沈某一再让被告人为其办理假护照,肯定是其认为被告人是做旅游工作,工作内容也会涉及到办护照,可以办成假证,虽然这远超过正常人的能力范围,因为正常人谁会承认有造假护照的能力呢?谁又能造假证呢? 至于每本假护照要 40 万元的高价,这也是他们双方博弈的结果,一方急需假护照躲避法律追究,一方要做假护照,其行为本身违法,更何况是为网上逃犯做假证件,更是面临被法律追究的法律风险,因此双方才达成此价格,也不能说明被告人有欺骗沈某。 其次,被告人也没有可能欺骗沈某家属从而导致其家属付款的事实。根据该事实认定的逻辑,沈某的家属付钱的前提是李某、张某、赵某听信被告人丁某的陈述,被被告人所欺骗才实施付款行为。但事实是付款人为沈某而非该三人,并且根据沈某的证言,沈某是应沈某的要求将款项交给被告人丁某的,这说明付款当时还没有开始做假护照的行动,沈某还没机会被被告人欺骗就付了款项,事实的先后顺序应该是先有沈某对沈某的交代,再有沈某对被告人的付款,才有被告人开始做假护照及其陈述。 一审判决认定“可见被告人丁某根本没有如承诺沈某及其家属的那样已经为此事落实并且已经在实施的过程中”与事实不符。 表现在:其一,证人徐某证言显示被告人丁某确实联系过其,让其做假护照,这足以说明被告人已经实行实际行动,至于后来因故未办成则不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