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过错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是否应承担责任 2024 年 10 月 20 日,朱某通过孟某、孙某担保向孙二借款 20 万元,约定月息 1%,限期 1 年
借款到期后,孙二多次催要未果,起诉来院,要求三人共同偿还借款 20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借款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24 年 10 月 20 日,朱某为购买车辆由孟某、孙某担保,向孙二借款 20 万元
当日,朱某给孙*领出据借据,并约定月息 1%,借期 1 年
同时,孟某、孙某与孙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书,合同约定将孟*彩东靠药材公司、西靠孟交住宅、南靠孟*彩石墙、北靠赵摇旗土地,价值 20 万元的 5
4 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抵押给孙*领,但孟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宗土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且该抵押担保也未依法登记
合同签订后,孙二将 20 万元交付孙某,但被告孙某仅在黄口镇工商银行以“梁××”的身份证开户办卡存 17 万元交给朱某,余下 3 万元被孙某占用
2024 年 7 月 1 日、8 月 26 日,朱某分别将 2 万元、3 万元交给孙某偿还孙二,但孙未给付孙二,也不同意给付孙二
后原、被告多次商谈还款事宜未果,孙二遂起诉来院,要求三人共同偿还借款 20 万元及利息
判决:朱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一次性偿还孙二借款 17 万元本息,孟某在本金 8
5 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
朱某于 2024 年 10 月 20日立据向孙二借款 20 万元,约定月息 1%,借期 1 年,实际使用 17万元,至今未向孙二清偿
该事实有朱某自书借条、被告孙某陈述及孟某的认可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款朱某理应偿还
朱某抗辩其已通过孙某偿还孙二 5 万元,不同意承担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