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乌中民一终字第 796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乌中民一终字第 796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某,男,布依族。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万某某妻子),女,回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监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雅茹,监理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 上诉人万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监理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4)新民一初字第 61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24 年 11 月 2 日,万某某与监理公司签订《聘用(试用)人员劳务协议》,2024 年 8 月 5 日,监理公司根据万某某提交的大专毕业证等相关证件为其在公司注册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其中注册记录中载明的聘用单位为监理公司。2024 年 3 月 20 日,万某某在监理公司所属的焉耆县吐库二线 s4 标南干渠施工施工场地担任监理同施工方发生争吵。同月 21日至 25 日在巴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一直未到监理公司上班,也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2024 年 2 月 9 日,万某某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监理公司退还风险押金,支付加班费、赔偿金、工资等,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万某某部分请求,万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监理公司已当庭返还万某某的大专毕业证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 原审法院认为, 本案万某某认为监理公司从 2024 年 l1 月 2 目开始扣押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并要求监理公司赔偿 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4 月共计 13 个月的经济损失 30 000 元。经法庭查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载明的发证日期是 2024 年 8 月 5 日,而万某某所述监理公司扣押证件的行为发生在2024 年 11 月 2 日,这与事实不符。万某某于 2024 年 3 月离开监理公司,并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2024 年 2 月 9 日,万某某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在万某某与用工单位没有解除合同关系之前,万某某要求监理公司赔偿因其无法找到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