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公司诉复审委商标驳回复审纠纷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一中知行初字第1948 号 原告 ROC 进口公司,住所地摩纳哥公国蒙特卡罗市拉科斯塔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勒菲弗-德佩奥,所有人
委托代理人雷芳,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 10-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 ROC 进口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作出的第 19007 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 19007 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 2024年 5 月 13 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 ROC 进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芳,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萌、朱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 ROC 进口公司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 03808960
2 号名称为;探测和定位血迹的方法以及为探测血迹设计的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所提出的复审请求作出第 19007 号决定,其认定: 一、关于权利要求 1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申请权利要求 1 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探测人或动物血迹并对所探测血迹进行 DNA 分析的组合物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申请涉及的组合物与血液痕迹接触后能够发光,籍此来探测和定位人或动物血迹,并且与所述组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