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公司诉复审委商标驳回复审纠纷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一中知行初字第1948 号 原告 ROC 进口公司,住所地摩纳哥公国蒙特卡罗市拉科斯塔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勒菲弗-德佩奥,所有人。 委托代理人雷芳,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 10-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 ROC 进口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作出的第 19007 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 19007 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 2024年 5 月 13 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ROC 进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芳,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萌、朱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 ROC 进口公司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 03808960.2 号名称为;探测和定位血迹的方法以及为探测血迹设计的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所提出的复审请求作出第 19007 号决定,其认定: 一、关于权利要求 1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申请权利要求 1 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探测人或动物血迹并对所探测血迹进行 DNA 分析的组合物。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申请涉及的组合物与血液痕迹接触后能够发光,籍此来探测和定位人或动物血迹,并且与所述组合物接触后的血迹仍然能够进行 DNA 分析,而非本申请所涉及的组合物既能探测和定位血迹,又能对血迹进行 DNA 分析。本申请中血迹与组合物接触后仍然能够进行 DNA 分析的主要原因在于组合物的 pH 值在 11.5 以下。对比文件 2(参见对比文件 2 说明书第 2 栏第 37 行至第 6 栏第 19 行,权利要求第 1-12 项)公开了一种夜间跟踪受伤动物的系统和工具包,该工具包中包含一种组合物,其含有发光氨试剂、氧化剂和碱,并将它们稀释到水溶液中,该组合物成分具体为发光氨、过硼酸钠(氧化剂)、苏打(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