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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乌中少民终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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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乌中少民终字第 49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乌中少民终字第 49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新疆成品油配送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环北路 2219 号。 负责人:孙星群,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新疆成品油配送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崇斌,男,1977 年 3 月 6 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新疆成品油配送分公司安全科职员,住乌鲁木齐市西环北路 2219 号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刘加鹏,男,1959 年 11 月 7 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新疆成品油配送分公司安全科科长,住乌鲁木齐市石油新村 58 号楼 2单元 401 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1941 年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疆五家渠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女,1971 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男,1995 年出生,汉族,学生,住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理人:谢某(系史某某母亲),基本情况同上。 以上三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铁军,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69 年出生,汉族,现在乌苏监狱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湾县东凯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湾县乌鲁木齐东路 114 号。 法定代表人:达红东,沙湾县东凯商贸运输有限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年路 125 号。 负责人:肖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雄伟,男,1982 年 12 月 4 日出生,蒙古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青年路 125 号。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东环路 60 号。 负责人:张建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新疆成品油配送分公司(以下简称成品油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4)沙民一初字第 27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成品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崇斌、刘加鹏,被上诉人谢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史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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