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2345 号 原告韩;;,男,1955 年 5 月 7 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委托代理人李;;(系原告韩;;妻子),住同原告韩;;。 被告徐;,男,1964 年 3 月 3 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被告上海;;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号。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男,上海;;针织染整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号。 负责人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诉被告徐;、上海;;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 月 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徐;、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保险的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诉称,2024 年 12 月 17 日 0 时许,在外环线巨峰路出口处,被告徐;驾驶牌号为;;小型客车与驾驶轿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的伤势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另查,被告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公司,在被告;;保险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起诉主张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类损失:医疗费人民币(下同)7,274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40 元(20 元/天;12 天)、营养费 1,800 元(40 元/天;45 天)、误工费 16,000 元(4,000 元/月;4 个月)、护理费 800 元(40 元/天;20 天)、交通 费 402 元 、 牵 引 费 1,670 元 、 伤 残 赔 偿 金 57,676 元 ( 28,838 元 / 年 ;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衣物损失费 200 元、伤残鉴定费 1,800 元、停车费 1,080 元;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优先受偿),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徐;、;;公司连带赔偿70%;审理中,原告变更医疗费金额为 6,843.48 元。 被告徐;、;;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依法承担交强险之外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