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2345 号 原告韩;;,男,1955 年 5 月 7 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委托代理人李;;(系原告韩;;妻子),住同原告韩;;
被告徐;,男,1964 年 3 月 3 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被告上海;;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号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男,上海;;针织染整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号
负责人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诉被告徐;、上海;;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 月 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徐;、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保险的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诉称,2024 年 12 月 17 日 0 时许,在外环线巨峰路出口处,被告徐;驾驶牌号为;;小型客车与驾驶轿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势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被告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公司,在被告;;保险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
现原告起诉主张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各类损失:医疗费人民币(下同)7,274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40 元(20 元/天;12 天)、营养费 1,800 元(40 元/天;45 天)、误工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