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32155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32155 号 原告王 XX 委托代理人孟令友,上海南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乐照勇,上海南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 XX 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 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 X,男,上海 XX 客运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 X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 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羽中,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 XX 与被告上海 XX 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公司;)、X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金劲松独任审判,于 2024 年 11 月 24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令友、被告上海 XX 客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培、被告 XX 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羽中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一致同意延长一个月的简易程序适用期限。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乐照勇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 XX 诉称,2024 年 3 月 10 日 15 时 51 分许,被告 XX 公司所属驾驶员康卫驾驶沪 CUXXX 轿车(车主为被告 XX 公司)在浦东新区沪南公路福汇路路口处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王 XX 负事故主要责任,康卫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沪 CUXXX 轿车在XX 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现原告起诉主张其损失为医疗费 5,577.04 元(人民币,下同)、住院伙食补助费 300 元、营养费2,400 元、护理费 4,5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伤残赔偿金 115,352 元、鉴定费 1,800 元、交通费 271 元、住院杂费 23 元、衣物损失费 500 元、误工费9,100 元、律师费 6,000 元,以上损失请求判令被告 XX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付),超过交强险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XX 公司承担 30%赔偿责任。 被告 XX 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故经过及肇事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事故当事人康卫系自己公司员工,同意依法赔偿原告超过交强险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