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乌中少民终字第 9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乌中少民终字第 9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亮,男,1989 年 2 月 20 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长青四队 5 巷租住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红,男,1965 年 11 月 4 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长青四队 5 巷租住房。 以上两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光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摆玉霞,女,1980 年 3 月 4 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昌吉市北京北路宁合家园小区 15 号楼 1 单元 601 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2024 年 3 月 1 日出生,回族,学龄前儿童,住昌吉市北京北路宁合家园小区 15 号楼 1 单元 601 室。 法定代理人:摆玉霞(系李某某母亲),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生,男,1964 年 1 月 14 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昌吉市北京北路宁合家园小区 15 号楼 1 单元 601 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葡萄,女,1963 年 7 月 28 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昌吉市北京北路宁合家园小区 15 号楼 1 单元 601 室。 以上四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福涛,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年路 125 号。 负责人:肖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香菊,女,1984 年 1 月 18 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青年路 125 号公司宿舍。 上诉人张明亮、张志红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4)新少民初字第 58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4 年 6 月 4 日 15 时 40 分,李耀宗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鲤鱼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鲤鱼山路山水华庭小区路段,与沿鲤鱼山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明亮驾驶的新 A-30605 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李耀宗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2024 年 7 月 9 日,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市区大队认定,李耀宗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明亮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