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乌中少民终字第 9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乌中少民终字第 9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亮,男,1989 年 2 月 20 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长青四队 5 巷租住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红,男,1965 年 11 月 4 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长青四队 5 巷租住房
以上两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光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摆玉霞,女,1980 年 3 月 4 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昌吉市北京北路宁合家园小区 15 号楼 1 单元 601 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2024 年 3 月 1 日出生,回族,学龄前儿童,住昌吉市北京北路宁合家园小区 15 号楼 1 单元 601 室
法定代理人:摆玉霞(系李某某母亲),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生,男,1964 年 1 月 14 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昌吉市北京北路宁合家园小区 15 号楼 1 单元 601 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葡萄,女,1963 年 7 月 28 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昌吉市北京北路宁合家园小区 15 号楼 1 单元 601 室
以上四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福涛,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年路 125 号
负责人:肖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香菊,女,1984 年 1 月 18 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青年路 125 号公司宿舍
上诉人张明亮、张志红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