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暂行)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如下:1、侦查阶段 2000 元—8000 元 2、起诉阶段 3000元—10000 元 3、审判阶段 5000 元—30000 元(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二、律师代理民事、仲裁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 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10 万元以下的 2000—6000 元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内 6%—5%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内 5%—4%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内 4%—3%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内 3%—2%1000 万元以上 2%—1%三、代理行政诉讼或劳动争议仲裁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 2000—6000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四、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 3000—5000 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五、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根据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六、担任法律顾问(一)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 12000 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二)为自然人、家庭、个体工商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在 8000 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参加谈判、草拟重大合同、办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应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协商收费。八、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实行计时收费。九、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任何法律服务,除以上规定的方式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