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水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除下列不适宜用水扑救的火灾情况外,可应用于各类民用与工业建筑。1.过氧化物,如钾、钠、钙、镁等的过氧化物。这些物质遇水后发生剧烈化学反应,并同时放出热量、产生氧气而加剧燃烧。2.轻金属,如金属钠、钾、碳化钾、碳化钙、碳化铝等,遇水使水分解,并夺取水中的氧并与之化合,同时放出热量和可燃气体,引起加剧燃烧或爆炸的后果。3.高温粘稠的可燃液体。发生火灾时如用水扑救,会引起可燃液体的沸溢和喷溅现象,导致火灾蔓延。4.其他用水扑救会使对象遭受严重破坏的火灾,如高温密闭容器火灾等。二、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范围室外消火栓系统是最基本的消防设施。在城镇、居民区、企事业单位等进行规划时要设置室外消火栓(或称市政消火栓);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堆场、储罐等周围要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另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对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体积不超过 3000 立方米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 500 人且建筑物不超过二层的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不大,一般消防队第一出动力量就能控制和扑灭火灾,当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有困难时,为了节约投资,可不设消防给水,其火场的消防用水问题由当地消防队解决。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范围1.厂房、库房。2.高度不大于 24m 的科研楼(存在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大于 800 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大于 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体积大于 5000 立方米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大于 7 层的单元式住宅,大于 6 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 10000 立方米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3.所有高层民用建筑。4.使用面积大于 300 平方米的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旱冰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使用面积大于 450 平方米的餐厅、丙类和丁类生产车间、丙类和丁类物品库房;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前室。5.所有汽车库、修车库。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很广,凡可以用水灭火的建、构筑物,均可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应设置闭式喷水灭火系统(常用的是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和构筑物。(1)等于或大于 50000 纱锭 的棉纺厂的开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