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培育与进展,推动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办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4〕91 号)、《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进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xx 政办发〔2024〕114 号)和《xx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xx 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实施意见》(x 政办发〔2024〕1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好敬老院闲置资源,减少财政投入,对 xx 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管理模式改革试点
为顺利推动 xx 镇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xx 镇敬老院基本情况 xx 镇敬老院位于 xx 县 xx 镇新城雨林大道相思路,院内占地面积 xx亩,现有二幢三层砖混结构宿舍楼,建筑面积 xx 平方米,房间 xx 间,可安置 xx 张床位,总投资 xx 万元
是县民政局下属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工作人员 xx 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 xx 人
承担xx 镇、xx 镇、xx 镇、xx 乡、xx 农场及 xx 镇敬老院转入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目前已入住特困人员 xx 人
二、改革原则 (一)保持公益性原则
xx 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改革后,须确保服务用途不改变,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确保当地特困供养对象养老需求的基础上,向本地社会失能和高龄老年人开放
同时,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当地老年人提供优质、完善、安全的养老服务
(二)国有资产安全原则
县民政局要对 xx 镇敬老院现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并根据规定和程序报县国资委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清查范围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等
实行“公建民营”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