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陕西省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为 Word 格式,下载后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 根据 年 字 号 19 年 月 日签订于 编号:字第 号 ┌─┬─┬──┬─┬─────────────────────────┐│ │ │计量│全│ 分 月 数 量 ││品│规│ │年├─┬─┬─┬─┬─┬─┬─┬─┬─┬─┬──┬──┤│名│格│单位│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 │ │同│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 │月 │├─┼─┼──┼─┼─┼─┼─┼─┼─┼─┼─┼─┼─┼─┼──┼──┤│ │ │吨 │ │ │ │ │ │ │ │ │ │ │ │ │ ││ │ │金属│ │ │ │ │ │ │ │ │ │ │ │ │ │├─┴─┴──┴─┴─┴─┴─┴─┴─┴─┴─┴─┴─┴─┴──┴──┤│ 需方到站:整车 │├─┬────────────────────────────────┤│ │1.精矿中含有价金属之计价。精矿水份、交货地点均按部颁标准 ││ │ (YB113-82pb)、(YB114-82Zn)与株冶原料 ││ │ 进厂质量标准执行。精矿中含 As≤0.8%、≤ %、≤ %、≤││ │ %、≤ %、≥ %、精矿主成份 40%> ≥38%按 300 元││ │ /吨金属计价,锌精矿含 Ag 计价、S 不计价;铅精矿含Au、Ag││ │ 按国家规定档次价的 50%计价。精矿主成份小于 35%者只付运 ││合│ 费,不付货款。 ││ │2.精矿中含杂质最高不得超过如下界限:≤ %、≤ %、≤ %、≤││ │ %、≤ %当精矿粒度不符或含杂质超过界限时,卸车前发现未造 ││ │ 成生产损失者,作退货处理,并据实核收转运、场地等有关费用。造││ │ 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 ││ │3.精矿中含杂质超过部颁标准,而小于(2)款界限时:______││ │ _______________ ││同│ ─────────────────────── ││ │4.计划内原料,供方凭出厂质量证明书及铁路运单向需方托收 85%之││ │ 基价,货到验收后需方将结算尾款汇给供方。计划外原料,货到验收││ │ 后,凭需方检验单和供方发票结算。 ││ │5.精矿中不得有外来夹杂物,凡掺杂使假的参照国务院89-61 号文││ │ 件规定,不予计价结算;成团结块者,所增加的费用由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