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公司法》第 3 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 71 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 73 条,依照本法第 72 条、第 71 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3 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 24 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 31 条、第 32 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 25 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