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流转合同承包方:民勤县三雷镇三陶村四社 周生忠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信守。一、土地的面积、位置甲方受泉水村第八生产合作社 18 户联户村民委托(委托书附后)经泉水村民委员会同意,报苏武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民湖路 13 公里总干渠东泉水村委会所属泉水八社 18 户联户经营的东荒地 200 亩,依法流转给乙方使用。土地范围:东起沙丘西沿,西至总干渠东边路东沿,南至五社荒地界线,北至总干防洪渠南岸(后附图)。二、土地用途及流转形式1.土地用途为种植业和林果业。2.流转形式:承包经营。承包范围内现有机井及水电线路等附着物一并移交乙方使用、维护(清单附后)。三、土地的流转经营期限该地流转经营期限为 20 年,自 20XX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33 年 4 月 1日止。四、土地的流转费标准及金额该宗土地流转费每年每亩 200 元,合计每年流转费金额 4 万元,20年 1共计金额 80 万元。五、土地流转费支付方式及时间乙方负责将土地流转费分三次支付给甲方,第一次于合同签定时一次性付清前五年的流转费 20 万元;第二次于 20XX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付清第二个五年的流转费 20 万元;剩余十年的流转费于 2024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付清。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承包到期后,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土地经营权。2.有权监督乙方仿照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3.根据合同约定时收取土地流转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政策性调整,甲乙双方可共同商量解决,但必须充分考虑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并予以赔偿。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解除流转合同,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5.甲方应当保障乙方正常生产所必须的水权配置和通路条件。6.甲方按合同签订时的现有状态无偿向乙方提供机井、取水设施设备、供水渠道、供电设施设备及取水、供电手续。7.经营过程中,若发生土地权属地界纠纷及当地群众干扰、阻挠、破坏等情况,甲方应及时出面,按时化解,若给对方造成损失,甲方应给予相应赔偿。28.乙方假如进展政府鼓舞提倡的产业,甲方应当给予乙方相应的政府政策性扶持。(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