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 20629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20629 号 原告王 xx,男,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钟 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 x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 xx 电器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 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 xx,上海市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 xx 家用电器商店,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 xx,顾问。 委托代理人顾 xx,上海市闸北区 xx 家用电器商店职员。 原告王 xx 诉被告上海 xx 电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 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 2024 年 2 月追加上海市闸北区 xx 家用电器商店(以下简称 xx 商店)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 xx 公司、xx 商店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 xx 诉称,原告于 2024 年起受被告 xx 商店雇佣为空调安装工,被告xx 公司为原告制作了工作牌。2024 年 2 月 27 日,原告在上海市沪青平公路 18弄 20 号 501 室安装空调室外机时,因为保险带断裂,从五楼摔落,致肾挫伤和多处骨折,先后已花费医药费人民币 53,460.48 元,期间,被告 xx 商店支付了部分费用,但对赔偿一直未达成一致。现原告认为,空调安装系特种行业,被告 xx 公司仅是一家家用电器商店。被告 xx 公司将空调安装发包给没有特种行业资质的被告 xx 商店,存在过错,故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 xx 商店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 57,676 元、误工费 18,000 元、伙食补助费 1,200 元、营养费 2,400元、护理费 6,000 元、精神抚慰金 5,000 元、购买拐杖和被子费用 245 元、交通费 984 元、律师费 3,000 元、医疗费 53,460.48 元、鉴定费 1,630 元、二次手术医疗费 15,000 元、二次手术误工费 3,000 元、二次手术护理费 1,000 元、二次手术营养费 600 元,被告 xx 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 xx 恒远电器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曾经是 xx 商店的雇工,并非xx 公司的员工。事故当时因为任职期已经到期,已经不是 xx 商店的员工,原告的作业并非 xx 商店指派,是其个人的行动。另据了解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