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管理的通知(2024) 靖政住建发〔20XX〕29 号 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管理的通知 局属各相关单位、股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管理,切实维护广阔业主的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厅、财政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就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范围和标准 根据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管理的通知》(榆政住建发〔20XX〕85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缴交的范围:国有土地之上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商用、办公等)、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均在范围内
(二)、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数额标准为: 1、多层住宅(7 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50 元/平方米; 2、多层住宅(7 层以下,配备有电梯的)55 元/平方米; 3、小高层、高层住宅(7 层以上,含 7 层)90 元/平方米; 4、非住宅物业,包括商业用房、办公楼、写字楼等根据以上多层、高层建筑分类标准进行交存
二、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方式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在给购房人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必须要求购房人自己按规定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已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但未竣工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三、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的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程序 开发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审核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