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保密协议书 项目合作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XXXX 乙方:XXXX 地址:XXXX 地址:XXXX 电话:XXXX 电话:XXXX 传真:XXXX 传真:XXXX 鉴于: 甲乙双方谋求开展“***”改制项目合作(以下简称“项目”);双方同意在该项目的前期商谈、接触以及将来可能达成的合作中,向对方提供与该项目合作有关的信息;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所获悉的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据此,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协议如下: 一、保密信息 1. 本协议中,披露信息的一方称“披露方”,接受信息的一方称“接受方”; 2.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是指甲乙双方在项目的沟通、沟通的过程中,披露方直接或间接或由他人代表披露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或以电子文档、样品、范本、计算机程序或其他形式)向接受方或者代表接收方的任何实体、个人披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 3. 上述“保密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技术信息(含技术、诀窍、设计、配方、调研结果、开发方法、生产方法、制造流程等);财务信息(含收入、成本、利润、销售、定价、原材料价格、劳务酬劳、支出费用等);管理信息(含市场策略、经营管理流程、交易手段,供货商、职员、客户和潜在客户的名单,与供货商、职员、客户、潜在客户进行的谈判和商业合同,披露方内部报告办法,技术或商业数据档案库和图例,软件程序);其他披露方未对外公开的,与其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相关的或包括上述内容的有形或无形的信息,以及披露方从第三方获得的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4.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1)在本协议生效日或之后成为公众所知(非因接受方的过错)的信息; (2)接受方确实没有使用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 (3)接受方从第三方合法猎取的信息,且该等获得并未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任何一方与该等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 (4)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司法、行政部门要求(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而披露的信息,在该种情况发生时,接受方应在 3 日内向披露方发出通知以做出必要说明,以便于披露方实行补救措施。除此以外,接收方应当尽力促使该等被披露信息获得最大程度的保密待遇; (5)接受方事先征得披露方书面同意而披露的信息。 二、接受方承诺 1. 接受方猎取的“保密信息”仅用于本协议项目,且在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