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学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试行细则 高级中学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试行细则 第一条:为鼓舞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舞教育工从事教育教学讨论,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是指能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有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方案、教育教学文章,各类教育教学学会、团体承认并授予的各级别荣誉称号的文章、作品(包括多媒体课件)
第三条:学校内所有教职工, 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
第四条:每学年度征集申报的时间范围是:上年 8 月 1 日至下年的 7 月 31 日内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评奖标准
按科研成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作用,尤其是可操作性、前瞻性及荣誉级别等综合评定,分为特等、一、二、三等及优秀奖
授予相应的证书并颁发奖金
大奖特等奖,重奖一等奖( 奖金数额因年度情况另定)
第六条:各种奖次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特等奖
承担学校省级以上教研课题, 验收合格并获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包括三等)以上者
科研项目属国家九五科研规划项目, 成绩显著、获国家九五教育科研项目三等奖(包括三等)以上者
自己独创、历时一个周期(三年)实验, 效果显著取得国家级教育科研立项
多媒体软件开发、 获国家教育部教育软件开发专利号并公开出版发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等奖
承担市、局教育中心以上教研课题、 经验收合格并获三等奖以上的(包括三等)
实施并操作一年以上, 有明显效果并有详细的实验记录
校内首创、在同行业中位于前例,有一定影响的
文章发表在国家级(包括重点院校的学报) 刊物上或文章、作品获国家一、二、三等奖的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申报下一级奖次
第七条:获得教学科研成果奖的, 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