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 3 个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发布时间: 2024-09-14 一、讨论制定《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 3 份文件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加快医联体建设,进展“互联网+医疗”,让群众在家门口能享受优质医疗服务。 4 月 12 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进展的意见,确定进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措施,强调加快进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缓解看病就医难题,提升人民健康水平。4 月25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进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提出鼓舞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允许依托医疗机构进展互联网医院。同时,对进展远程医疗提出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意见》有关要求,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总结地方经验,充分座谈论证,听取有关部委、部分省份、讨论机构以及互联网医疗企业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讨论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法律规范(试行)》。 二、起草 3 份文件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医疗领域中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等“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快速进展,作为新事物,参加主体多、涉及领域广,隐私安全风险高,缺乏相应的界限划分和行业准入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起草 3 份文件的主要思路: 一是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可以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