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律师事务所行为,保障 律师事务所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制定本所章程。 第二条 本所系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律 师事务所,在产权主体上实行多元化。 第三条本所全称为律师事务 所。 本所办公地址 第四条本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 导、监督和管理。 本所和本所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会员,接受行业管理,享受和承担律师协会 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本所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的社会中介组织,是自我进展、自我约束、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六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 国家的方针、政策、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是本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宗旨与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所的服务宗旨追求卓越, 崇尚公正,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进展,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八条业务范围 解答法律咨询、面对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公民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接受客户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活动;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 亲属的委托,以及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 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或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 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为客户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 书和经济合同; 接受非诉讼案件客户的委托,提供法律 帮助,或者代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承办 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它法律事务;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和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将不断开拓新的律师 服务领域。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机构设置 第九条 本所组织形式为国家出资设 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 业;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本所 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 本所内部机构设置,将根据律 师业务进展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 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业务部门,并在 国外和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律师大会 第十一条 律师大会是本所的最高决 策机构,决定本所的重大事务。 第十二条 律师大会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制。 第十三条律师大会主要职责 制定、修改本所章程; 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