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国资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律师事务所行为,保障 律师事务所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制定本所章程
第二条 本所系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律 师事务所,在产权主体上实行多元化
第三条本所全称为律师事务 所
本所办公地址 第四条本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 导、监督和管理
本所和本所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会员,接受行业管理,享受和承担律师协会 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本所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的社会中介组织,是自我进展、自我约束、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六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 国家的方针、政策、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是本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宗旨与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所的服务宗旨追求卓越, 崇尚公正,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进展,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第八条业务范围 解答法律咨询、面对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公民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接受客户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活动;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 亲属的委托,以及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 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或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 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为客户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法律文 书和经济合同; 接受非诉讼案件客户的委托,提供法律 帮助,或者代为参加调解或仲裁活动;承办 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它法律事务;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和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将不断开拓新的律师 服务领域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机构设置 第九条 本所组织形式为国家出资设 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