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时限规定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任意解除权)
(二)出租人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如第三人行使抵押权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4、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义务 1、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未经出租人同意,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承租人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