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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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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的区别 22 年 3 月 1 号正式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2 号,以下简称“12 号令”),很多单位还是分不清“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对 12 号令第十条的负面清单感到困惑,分不清哪些服务项目属于 12 号令的约束对象,哪些服务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约束的对象。 一、概念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根据政府采购方式的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政府采购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法制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行为。 二、区别 1、二者主体不同。 12 号令第三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以下统称“国家机关”),可参照 12 号令购买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涵盖了所有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预算单位”),即除 12 号令规定的政府购买主体(国家机关)外,其他事业单位和非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也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采购内容范围存在差异,将在后面分析)。 2、二者服务范围不同。 (1)“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仅限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指为增加国民福利和公共事务管理,向特定收益群体和特定管理对象提供的服务,比如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主要体现国家机关的职能,政府履职必须是履行特定的、具体的职责事项,非泛指单位定岗定责所确定的静态职责。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履行某个特定职责时,需要借助社会力量提供辅助性服务。法律服务、政策(课题)讨论、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服务、代理服务、档案整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工程辅助、项目评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技术业务培训、信息技术、后勤管理、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服务。 “辅助性服务”必须与“履职”事项紧密相关,并处于从属地位,不能将与特定“履职”事项不相关的服务(如政府自身需求的服务)当成“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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