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税收调研报告 一、我国“绿色税收”政策的现状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进展观,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人与自然和谐进展。2024 年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要进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的税制改革也围绕这一主题而开展,2024 年我国对不可再生资源、稀有资源出台了取消出口退税、下调出口退税率、提高资源税税额等相关政策,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调控成效。但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税收体系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税制“绿化”不足的问题依旧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以收费为限制排污的主要形式,“绿色税收”主体税种缺位,环保资金难以保证 目前,我国治理污染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资金,这种措施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污染的日益严重,排污收费制度日益暴露出其弊端:一是立法层次低,征收不法律规范。排污收费与环境税不同,不具备完全的强制性,加之收费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因此,征收难度大,任意拖欠现象严重。而且过低的排污收费标准也难以解决我国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现状。二是排污收费成本过高。排污收费的具体办法可根据污染物浓度征收或总量控制等,有不同的标准可供选择,但都需要对有关指标逐一测定,加之作为收费主体的收费机关不统一、收费人员、程序都没有税务机关专业化,立法权过于分散等因素,致使征收成本过高。三是资金使用效率低。由于通过排污收费筹集上来的环保资金的使用缺乏预算约束机制和有效的监督考评制度,加之对挪用排污费者的处罚力度不够,致使资金挪用现象严重,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 (二)相关税种“绿化”程度不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1.资源税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要目的,征税范围较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税率偏低,这些不可避开地带来资源开采、使用中的负外部性问题,严重限制了资源税应有的保护环境的作用。具体来说:(1)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单位税额过低,造成资源的过度使用。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目前只涵盖了矿藏资源,加之单位税额过低,使资源的价格明显偏低,如水价格是国外水价的 1/3~1/10、汽油价格不到欧洲一些国家的一半、焦炭价格比国际市场便宜 50%。以资源为主要原料的下游产品的价格也偏低,从而导致自然资源遭受严重掠夺性开采和过度使用的恶果,影响可持续进展。我国单位产值能耗比率是美国的 4.67 倍,是日本的 12 倍。0 这除了...